天津华北地质勘查总院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
发布时间:
2019-01-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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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为加强总院车辆管理及安全运营,确保生产、办公用车。总院各部门及野外项目组,在需要使用车辆时,应提前一天填写派车单,经部门主任、野外项目组负责人签字核准,交综合办主任批准后派车,无派车单不予派车。
2、专职驾驶员及野外项目组驾驶员,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,定期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、检修,要保持车辆良好运行状态及干净整洁。在车辆维修和保养前,应向车辆管理员提出申请,经确认维修项目,报请综合办主任批准后,方准许对其车辆进行维修。
3、各位驾驶员要做好所负责车辆的行车记录,派车单填写要真实准确(行驶公里及燃油金额),禁止弄虚作假,如违反本规定者,按《地勘总院车辆管理办法》执行。行车记录要按季度或次数(野外项目组)上交车辆管理员,车管员汇总情况后,上报综合办公室。
4、总院所有车辆,原则上由专职驾驶员驾驶,特殊情况必须经领导同意,另准驾车。各项目组用车,出队前、收队后,应及时把车辆及相关手续、证件、钥匙交到总院车辆管理员。
5、驾驶员必须做到遵章守法,严禁酒后驾车,确保行车安全。
6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二OO八年三月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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