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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:宁河区芦台镇规划金翠西路北侧居住项目03-15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

发布时间:

2020-12-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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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概况

1.1项目概况

天津华勘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受天津市宁河区土地整理中心委托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导则要求,于201912月至20201月对本地块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。

调查地块位于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规划金翠西路北侧,东至永和路(规划),南至金翠西路(规划),西至空地,北至金鸣路(规划)。地块调查面积为32159.7m2

1.2对象与范围

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对象包括场地内的土壤和地下水。

土壤调查范围包括场地内的表层土壤和深层土壤,表层土壤和深层土壤的具体深度划分根据场地环境调查结论确定。场地中存在的回填层作为表层土壤进行调查。

地下水调查范围主要为场地边界内的浅层地下水。

1.3地块土地使用历史及现状概况

1)地块历史概况

根据资料收集、人员访谈和Google Earth遥感卫星图了解到,地块在200510~20126月期间,主要以农用地使用为主,局部兴建有养殖场房,并逐渐被拆除;20126~20193月,地块使用变化不明显;20193月至今,地块内原养殖厂房逐渐被全部拆除,变为空地,仅地块中部存有少量建筑垃圾,局部长有杂草。

2)地块现状概况

地块现状为空地,仅地块中部存在少量拆除养殖场房产生的建筑垃圾,局部长有杂草。

3)地块周边使用情况

东侧相邻地块现状为空地,零星分布几处鱼塘;南侧相邻地块为空地;西侧相邻地块为空地;北侧紧邻董庄村棚户居民区

1.4地块未来用地规划

根据天津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提供的“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规划条件通知书”,本地块未来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。

2污染识别结论

通过资料搜集、人员访谈和现场踏勘可知,地块重点关注历史养殖区与历史农业区,其中历史养殖区受养殖饲料影响,产生的潜在污染物主要为铜、砷等重金属;历史农业区因不规范使用过化肥及农药,故产生的潜在污染物主要为镉、铅、砷等重金属及有机农药。

地块周边潜在污染源主要有村庄等居民生活区、农作物种植区及畜牧养殖区以及周边道路等。其中周边村庄在村民居住生活期间,因堆放产生生活垃圾、排放生活污水及燃煤取暖无组织排放烟尘等,产生的潜在污染物主要为重金属、苯系物、多环芳烃等;周边的农用地在种植农作物期间,因使用化肥及农药直接施于表层土壤,产生的潜在污染物主要为重金属及有机农药等;在历史养殖与养鱼等过程中,因养殖废水排放、喂养饲料进入水体等,产生的潜在污染物主要为铜、砷等重金属;周边道路因机动车尾气排放,产生的潜在污染物主要为重金属、多环芳烃等。

综上,本地块及周围区域在历史使用过程中存在潜在的污染源,为确认地块的环境状况是否可接受,需进一步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,即采样分析工作,应关注的潜在污染物主要是铜、砷、镉、铅等重金属、石油烃、多环芳烃及有机农药。

3监测点布设及样品检测

3.1监测点布设

根据第一阶段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结果,参考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》(HJ 25.1-2019)、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监测技术导则》(HJ 25.2-2019),结合地块内地下水流向、历史及现状使用情况,采用系统布点法结合专业判断法在地块内布设监测点,共9个土壤监测点,其中5个为土壤兼地下水监测点

3.2样品检测指标及分析方法

1)土壤

采集36土壤样品送实验室检测,检测指标为pH值、6种重金属(铜、镍、铅、镉、砷、汞)、六价铬、27项挥发性有机物、11项半挥发性有机物、石油烃(C10-C40及有机农药

 

 

2)地下水

采集了5件地下水样品送实验室检测,检测项目为pH值、6种重金属(铜、镍、铅、镉、砷、汞)、六价铬、27项挥发性有机物、11项半挥发性有机物、石油类、有机农药类。

4调查评估结论与建议

1)土壤调查结论

本次采样调查中,土壤样品中共检出6种重金属(铜、镍、铅、镉、汞、砷)和石油烃,含量都低于《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》(GB 36600-2018)中第一类用地相应筛选值。

2)地下水调查结论

采样调查中,地下水样品中共检出4种重金属(砷、汞、铅、镍)和石油类,其中4中重金属含量都未超过《地下水质量标准》(GB/T 14848-2017)中的IV类限值,石油类含量都低于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》(GB 3838-2002)中IV类标准限值。

综上所述,宁河区芦台镇规划金翠西路北侧居住项目03-15地块块现阶段的土壤检测的污染物含量未超过《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》(GB36600-2018)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,地下水检测的污染物含量未超过《地下水质量标准》(GB/T 14848-2017)中的类水质标准限值,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接受。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符合未来规划二类居住用地开发的用地要求,不属于污染地块,无需进一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