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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:宁河区芦台镇规划金翠西路北侧居住项目03-16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

发布时间:

2020-12-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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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概况

1.1项目概况

201912月,天津华勘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受天津市宁河区土地整理中心委托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导则要求,于201912-20201月对宁河区芦台镇规划金翠西路北侧居住项目03-16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。

调查地块位于宁河区芦台镇规划金翠西路北侧,四至范围:东至规划永康道,西至规划永和路,南至规划金翠西路,北至规划金鸣路。地块调查面积为53390.6 m2

1.2对象与范围

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对象包括场地内的土壤、地下水和地表水。

土壤调查范围包括场地内的表层土壤和深层土壤,表层土壤和深层土壤的具体深度划分根据场地环境调查结论确定。

地下水调查范围主要为场地边界内的浅层地下水。

地表水调查范围主要为场地边界内的地表水。

1.3地块土地使用历史及现状概况

1)地块历史概况

根据资料收集、人员访谈和Google Earth遥感卫星图了解到,本地块历史使用情况如下所述:地块历史为农用地,局部曾用于养殖。在200510月之前,地块内西北部分布有两处养殖厂房,中部分布有鱼塘,其余均为农用地;200510-20126月期间,地块内北部的原养殖厂房逐渐被拆除,变为农用地,地块其余位置使用变化情况不大;20126-20185月期间,地块内南部新增一处鱼塘,鱼塘西侧原农用地逐渐变为空地,填充鱼塘的土壤来源于地块东侧挖沟渠的土壤,局部地区果树种植;20185月至今地块南部鱼塘变为闲置空地,内部干涸,地块其余位置使用变化情况不大。

2)地块现状概况

本地块现状为空地,局部分布有几处鱼塘,零星分布有土堆。

3)地块周边使用情况

l北侧地块为空地;东侧地块为空地,隔空地为地表沟渠;南侧地块为空地,局部有坑塘;西侧地块为空地,西北侧有养殖厂房

1.4地块未来用地规划

根据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提供的“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规划条件通知书”,本地块未来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

2污染识别结论

通过资料搜集、人员访谈和现场踏勘可知,地块内在种植农作物期间,因使用化肥及农药直接施于表层土壤,产生的潜在污染物主要为重金属及有机农药等;在历史畜禽养殖过程中,因养殖废水排放、喂养饲料进入水体等,产生的潜在污染物主要为铜、砷等重金属;在养殖厂房拆除过程中,因机械设备的使用,产生的潜在污染物主要有重金属、石油烃、多环芳烃等。

地块周边农用地在种植农作物期间,因使用化肥及农药直接施于表层土壤,产生的潜在污染物主要为重金属及有机农药等;周边养殖厂房在畜禽养殖过程中,因养殖废水排放、喂养饲料进入水体等,产生的潜在污染物主要为铜、砷等重金属;周边道路因机动车尾气排放,产生的潜在污染物主要为重金属、多环芳烃等。

综上,本地块及周围区域在历史使用过程中存在潜在的污染源,为确认地块的环境状况是否可接受,需进一步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,即采样分析工作,应关注的潜在污染物主要是重金属、多环芳烃、石油烃、有机农药等。

3监测点布设及样品检测

3.1监测点布设

根据第一阶段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结果,参考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》(HJ 25.1-2019)、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监测技术导则》(HJ 25.2-2019),结合地块内地下水流向、历史及现状使用情况,主要采用系统布点法在地块内布设监测点位,局部采用专业判断法布点,网格大小基本为60m×60m,每个监测点代表采样单元的面积不大于3600m2,共布设了个17土壤监测点,其中5个为土壤兼地下水监测点;此外,在地块鱼塘处共布设了4个地表水监测点位。

3.2样品检测指标及分析方法

1)土壤

采集68件土壤样品送实验室检测,检测指标为pH值、6种重金属(铜、镍、铅、镉、砷、汞)、六价铬、27项挥发性有机物、11项半挥发性有机物、石油烃(C10-C40及有机农药类。

2)地下水

采集了5件地下水样品送实验室检测,检测项目为pH值、6种重金属(铜、镍、铅、镉、砷、汞)、六价铬、27项挥发性有机物、11项半挥发性有机物、石油类和有机农药类。

采集了4件地水样品送实验室检测,检测项目为pH值、6种重金属(铜、镍、铅、镉、砷、汞)、六价铬、27项挥发性有机物、11项半挥发性有机物、石油类和有机农药类。

4调查评估结论与建议

1)土壤调查结论

土壤样品中共检出6种重金属(铜、镍、铅、镉、砷、汞)和石油烃(C10-C40),含量都低于《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》(GB 36600-2018)中第一类用地相应筛选值,六价铬、挥发性有机物、半挥发性有机物、有机农药的含量均低于相应指标的检出限。

2)地下水调查结论

地下水样品中共检出4种重金属(镍、铅、砷、汞)和石油类,其中重金属含量均未超过《地下水质量标准》(GB/T 14848-2017)中的IV类限值,石油类含量均未超过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》(GB 3838-2002)中IV类标准限值。铜、镉、六价铬、挥发性有机物、半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均低于相应指标的检出限。3)地表水调查结论

地下水样品中共检出4种重金属(镍、铅、砷、汞)和石油类,其中重金属含量均未超过《地下水质量标准》(GB/T 14848-2017)中的IV类限值,石油类含量均未超过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》(GB 3838-2002)中IV类标准限值。铜、镉、六价铬、挥发性有机物、半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均低于相应指标的检出限。

综上所述,宁河区芦台镇规划金翠西路北侧居住项目03-16地块现阶段的土壤检测的污染物含量未超过《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》(GB36600-2018)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,地下水检测的污染物含量均未超过《地下水质量标准》(GB/T 14848-2017)中的IV类限值,地表水检测的污染物含量均未超过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》(GB 3838-2002)中IV类标准限值,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接受。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符合未来规划二类居住用地开发的用地要求,不属于污染地块,无需进一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。